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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宝年与姚品花、杨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年,姚品花,杨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289号原告:朱宝年,男,汉族。被告:姚品花,女,汉族。被告:杨小兵,男,汉族。原告朱宝年与被告姚品花、杨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朱宝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宝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朱宝年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