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宝年与姚品花、杨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年,姚品花,杨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289号原告:朱宝年,男,汉族。被告:姚品花,女,汉族。被告:杨小兵,男,汉族。原告朱宝年与被告姚品花、杨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朱宝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宝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朱宝年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