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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戴子春与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子春,陈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2902号原告:戴子春,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士兵,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飞,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原告戴子春与被告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飞支付欠款22800元,及承担代理费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起,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购买广告材料。2015年2月12日,双方经结算,截止2015年1月3日,被告共欠原告广告材料款69800元,且双方约定若引起诉讼由欠款人承担代理费,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支付了货款47000元,尚欠22800元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戴子春货款22800元、代理费1500元,共计2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被告陈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悠悠-?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