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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21刑初5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男,汉族,1956年1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因盗窃,于2009年12月23日被霍山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泽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假扮和尚,溜门进入被害人吴某家(位于东至县大渡口镇镇荣村幸福组),从挂在一楼东边卧室墙壁上的挎包里盗得现金人民币40余元、速效救心丸1瓶、铝质戒指1枚后离开现场。当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溜门进入被害人胡某家(位于东至县大渡口镇镇荣村西后组),从一楼东边卧室的床上被子下面盗得现金人民币406.1元。被告人章某某走出卧室正欲离开之际,被害人胡某当场发现并立即报警,民警出警至现场将章某某当场抓获。案发���,公安机关追回现金人民币406.1元发还被害人胡某;追回现金人民币40元、速效救心丸1瓶、铝质戒指1枚发还被害人吴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玉佛吊坠、佛珠、葫芦吊坠、八卦吊坠、木手串、开光护身符、贵宾卡、请柬、赐福贴、罗盘、佛教协议记录本、开光证书、皈依证、僧衣等物证;东至县公安局大渡口派出所东公(大)受案字[2016]2096号受案登记表,东至县公安局大渡口派出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现场图,东至县公安局东公(大)扣字[2016]65、66、67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东至县公安局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东至县公安局大渡口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东至县公安局大渡口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霍山县公安局霍公(衡)决字[2009]1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至县公安局大渡口派出所发还物品清单,东至县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胡某、吴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6.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前的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共羁押30天,折抵后的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章某某的作案工具玉佛吊坠五个、佛珠一串、葫芦吊坠二个、八卦吊坠三个、木手串六个、开光护身符二十三块、贵宾卡十五张、请柬十张、赐福贴六张、罗盘一个、佛教协议记录本一本、开光证书一本、皈依证一本、僧衣一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柯志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或者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