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林弟与张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弟,张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469号原告:张林弟,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张钴杰,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张林弟为与被告张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林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林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艺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