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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林弟与张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弟,张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469号原告:张林弟,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张钴杰,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张林弟为与被告张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林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林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艺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