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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章龙驹与章和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龙驹,章和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特27号申请人:章龙驹。被申请人:章和平。代理人:章云驹(系被申请人哥哥)。申请人章龙驹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章和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章龙驹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章和平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申请人章龙驹为章和平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章和平的父母、配偶均已去世,无子女,平时由申请人章龙驹照料。现经鉴定章和平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代理人章云驹称,被申请人章和平平时脑子不太清楚,确实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申请人章龙驹担任章和平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章和平,女,1952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鹤霞路XXX弄XXX号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其父母、配偶均已去世,未生育,现有姐姐章绮文、哥哥章云驹、弟弟章龙驹。2017年3月15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章和平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章和平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审理中,章绮文、章云驹同意由申请人章龙驹担任被申请人章和平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申请人章龙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章和平无民事行为能力有事实根据,其要求担任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章和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章龙驹为章和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纪学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四)其他近亲属;……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