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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银洲与李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洲,李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308号原告:李银洲,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峰,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鼎文,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洲与被告李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鼎文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李银洲又不同意转换程序公告送达。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银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40元,退回原告李银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