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远合与肖安军、十堰市伊兰清真实业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远合,肖安军,十堰市伊兰清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6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远合,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肖安军,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十堰市伊兰清真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中路清潭8号。法定代表人:陈盘盘,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远合与肖安军、十堰市伊兰清真实业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远合于2016年9月7日以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3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杨远合支付赔偿款15812.72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1928元。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杨远合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03执6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