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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执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三明市顺捷车业有限公司、于海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顺捷车业有限公司,于海前,李仙妹,黄平,于建明,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734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三明市顺捷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大坂一路3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74907953-1。法定代表人于海前,经理。被执行人于海前,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李仙妹,女,1976年4月0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黄平,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于建明,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林群,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闽0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明市顺捷车业有限公司、李仙妹、于海前、黄平、于建明、林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负担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民二庭于2016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闽0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有关案件受理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吴青华审判员 周春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洁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