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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与刘东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刘东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663号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住所敦化市瑞景新村。法定代表人:张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刘东来,住敦化市。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诉被告刘东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负担。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健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