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4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吕丹与李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丹,李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4民初387号原告:吕丹,女性,黎族,1988年04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关岭县。被告:李向荣,男性,汉族,住关岭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吕丹与李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丹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丹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丹负担。审判员 罗 良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程(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