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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任建国与成都麦可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国,成都麦可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4执424号申请人任建国,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成都麦可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慧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建国与成都麦可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成都麦可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崇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127号仲裁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都麦可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任建国申请执行的金额为3973元,现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麦可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还欠申请执行人任建国3973元。二、终结崇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12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鹏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刘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