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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仁万彩与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白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万彩,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白泉分公司,仁万彩,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白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仁万彩,女,44岁,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陕西省石泉县后柳镇牛石川村五组。被执行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白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川,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仁万彩与被执行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白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白泉分公司现已按石泉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