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耿某1、耿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耿某1,耿某2,耿某3,耿某4,耿某5,耿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102号原告:郑某,女,1942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颜立新,山东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1(系原告长女),女,1963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耿某2(系原告次女),女,54岁,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耿某3(系原告四女),女,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耿某4(系原告五女),女,1968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耿某5(系原告六女),女,1966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耿某6(系原告儿子),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耿某1、耿某2、耿某3、耿某4、耿某5、耿某6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怀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