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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耿某1、耿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耿某1,耿某2,耿某3,耿某4,耿某5,耿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102号原告:郑某,女,1942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颜立新,山东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1(系原告长女),女,1963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耿某2(系原告次女),女,54岁,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耿某3(系原告四女),女,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耿某4(系原告五女),女,1968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耿某5(系原告六女),女,1966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耿某6(系原告儿子),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耿某1、耿某2、耿某3、耿某4、耿某5、耿某6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怀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