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德录与刘宪芝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录,刘宪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138号原告:王德录被告:刘宪芝原告王德录与被告韩长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以需要变更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德录负担。审判员 李正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郭楠竹申请执行期限贰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