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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德录与刘宪芝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录,刘宪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138号原告:王德录被告:刘宪芝原告王德录与被告韩长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以需要变更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德录负担。审判员  李正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郭楠竹申请执行期限贰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