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625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马关县华耀财务代理有限公司与马关红果种植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关县华耀财务代理有限公司,马关红果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510号原告:马关县华耀财务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325315991Q,地址: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马白镇寿佛街13号。法定代表人:保华梅,职务:执行董事。被告:马关红果种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083291017C,地址:马关县金厂镇上坪子村。法定代表人:杨明鑫,职务:董事长。原告马关县华耀财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关红果种植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马关县华耀财务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关县华耀财务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关县华耀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马关县华耀财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洪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