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于凤杰诉被告高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杰,高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268号原告于凤杰,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通辽市科尔沁区人,农民。被告高秀兰,女,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左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凤杰诉被告高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凤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秀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凤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凤杰撤回对被告高秀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取238元,由原告于凤杰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