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世烔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烔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世烔,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世烔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世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世烔为非法获利,于2016年9月至12月间,在潮州市潮安区其经营的服装店二楼,提供扑克牌等赌具供参赌人员丁某花、郭某智、柯某芳等21人(均已行政处罚)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7日查获该赌博窝点,现场抓获被告人郭世烔及参赌人员李某珠、罗某娇、陈某銮等多人,查缴赌资人民币6150.5元及被告人郭世烔非法获利人民币40元,查扣赌具扑克牌一副。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世烔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丁某花、郭某智、柯某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世烔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物证拍照,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实、破案经过、证明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世烔为非法营利,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世烔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世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郭世烔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世烔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前向公安机关缴纳的罚款人民币1000元折抵罚金,余款人民币2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喜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