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袁某,封某,姜某,袁甲,陈某,诸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432号原告: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某被告:李某被告:袁某被告:封某被告:姜某被告:袁甲被告:陈某被告:诸某原告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袁某、袁甲、陈某、封某、姜某、诸世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要求被告李某、袁某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5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袁甲、陈某、封某、姜某对3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要求被告诸世荣按约对其中1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袁某、袁甲、陈某、封某、姜某、诸世荣经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20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袁某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由被告袁甲、陈某、封某、姜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诸世荣对其中100000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发生后,七被告仅归还了2016年2月24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自2016年2月25日起的利息至今未还。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袁某归还原告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5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结算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袁甲、陈某、封某、姜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诸世荣就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在1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某、袁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