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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月林、王鑫凤等与惠志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林,王鑫凤,王显磊,刘安珍,惠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王月林,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紫菜养殖从业人员,住江苏省灌云县。申请执行人:王鑫凤,女,1994年3月1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显磊,男,1995年4月2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安珍,女,1931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惠志兵,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紫菜养殖户,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月林、王鑫凤、王显磊、刘安珍与被执行人惠志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陶明忠审 判 员  江尧军代理审判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