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艳敏、张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艳敏,张玉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749号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赵艳敏。被告:张玉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艳敏、张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泽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