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道明与宋维新、连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道明,宋维新,连金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548号原告:吴道明,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宋维新,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连金华,女,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吴道明与被告宋维新、连金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吴道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道明负担。审判员 孙清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帅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