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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道明与宋维新、连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道明,宋维新,连金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548号原告:吴道明,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宋维新,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连金华,女,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吴道明与被告宋维新、连金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吴道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道明负担。审判员  孙清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帅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