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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5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孔继祥与俸忠美、李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继祥,俸忠美,李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5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孔继祥,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双江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俸忠美,男,傣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双江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李文荣,男,佤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双江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关于申请执行人孔继祥诉被执行人俸忠美、李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云0925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继祥诉被执行人俸忠美、李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文荣支付5000元后,承诺在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5执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执行员  段培江执行员  张文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梅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