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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字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付永红与郭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红,郭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字803号原告:付永红,男,汉族,1974年1月17日生,住通许县。被告郭国民,男,汉族,1972年1月28日生,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永红诉郭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私下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永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路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