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字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付永红与郭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红,郭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字803号原告:付永红,男,汉族,1974年1月17日生,住通许县。被告郭国民,男,汉族,1972年1月28日生,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永红诉郭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私下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永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路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