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淄博亚吉铁合金销售有限公司与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亚吉铁合金销售有限公司,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亚吉铁合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延柏,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崔聪利,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化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泽荫,系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淄博亚吉铁合金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639号民事调解书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17277.1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172元、保全费3870元、执行费8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申请执行人给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100000元外,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回案款5990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对剩余利息表示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391民初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