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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闫永强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涉县供电分公司、涉县涉城镇寨上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永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涉县供电分公司,涉县涉城镇寨上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714号原告:闫永强,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爱良,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涉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涉县平安大街200号。法定代表人:段建栋,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娜,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涉县涉城镇寨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涉县寨上村。法定代表人:李贺溪,任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林,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永强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涉县供电分公司、涉县涉城镇寨上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永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闫永强负担。审判员  陈宝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