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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胜利、王胜利与被申请人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胜利,王胜利与被申请人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红伟,闫建钗,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财保8号申请人:王胜利,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农民。被申请人: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占职务:经理地址:安平县被申请人:赵红伟,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平县,农民。被申请人:闫建钗,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平县,农民。被申请人: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伟职务:经理地址:安平县申请人王胜利与被申请人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红伟、闫建钗、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红伟、闫建钗、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3810000元,如存款余额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红伟、闫建钗、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3810000元,如余额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士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