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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刑初3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杰,男,40岁,1977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隆昌镇联合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赤峰市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23日被赤峰市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于2016年6月1日被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8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因在取保候审期间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在羁押期间出现糖尿病中毒症状,于2017年1月24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于2017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立为、时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赵杰在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陈营子村于某家中盗窃鹿鞭一根,该鹿鞭被被告人赵杰丢弃。2、2015年8、9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赵杰在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镇陈营子村常某家中盗窃,未盗得任何物品。3、2016年9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赵杰在赤峰市红山区梅园庭苑小区楼下盗窃周某停放在此的小鸟牌二轮踏板电动车一辆及电动车充电器一个。经鉴定,黑色小鸟牌两轮踏板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电动车充电器价值人民币8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380元。4、2016年5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赵杰在��林左旗隆昌镇友好村孙某1家盗窃人民币300元。5、2016年5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赵杰在巴林左旗隆昌镇友好村王某家盗窃华为荣耀3X畅玩版手机1部及人民币30元。经鉴定,华为荣耀3X畅玩版手机价值人民币380元。6、2016年5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赵杰在巴林左旗隆昌镇友好村吴某家盗窃人民币300元。7、2016年6月1日,被告人赵杰在巴林左旗隆昌镇友好村孙会增家,未盗得任何物品。8、2016年6月1日,被告人赵杰在巴林左旗隆昌镇友好村孙某2家盗窃红河牌软盒香烟8盒。经鉴定,红河牌软盒香烟价值人民币6.5元/盒,8盒合计人民币52元。9、2016年6月1日,被告人赵杰在巴林左旗隆昌镇友好村丛树和家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巴林左旗隆昌镇村民孙某3、丛淑江、王爱国抓获。综上,被告人赵杰盗窃数额合计人��币2412元。被告人赵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赵杰将红河牌软盒香烟8盒被动退还给孙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说明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缴款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证人孙某3、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2、吴某、周某、王某、孙某1、于某、常某的陈述;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卷;被告人赵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杰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昕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