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荣汇包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海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荣汇包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贾海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2099号原告:呼和浩特市荣汇包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南台阁牧镇大东营村8号。法定代表人:兰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亮,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海风,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旭,内蒙古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呼和浩特市荣汇包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海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荣汇包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服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劳人仲字(2016)第80号仲裁裁决,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被告到原告处工作。2013年12月24日,被告不服从现场工段长管理,私自操作设备,造成意外伤害。给原告造成停工及设备损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管理,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事件发生后,原告积极给被告治疗,承担了全部费用。该争议依法应当由土左旗仲裁委员会仲裁,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违反法定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政策委员管辖”的规定。现被告劳动能力鉴定级别太高,计算费用重叠。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果仲裁裁决被撤销,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改判仲裁裁决,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及事实与理由中的陈述来看,没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如何改判、改判内容为何,均未表述。据此,本案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且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荣汇包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洁审 判 员 孙 钢人民陪审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