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某、苏某故意伤害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0527刑申2号申诉人苏某、王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冀0527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原审认定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判决让二申诉人赔偿仝雪方55869.75元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认为,申诉人苏某、王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驳回申诉人苏某、王某的申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