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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庞明进、吴传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明进,吴传珍,梁家敏,梁家德,廉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庞明进,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吴传珍,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梁家敏,女,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梁家德,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廉配英,女,193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庞明进申请吴传珍、梁家敏、梁家德、廉配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传���、梁家敏、梁家德、廉配英应退回经济损失16871.4元给申请人庞明进。本院已执行16871.4元,本案已完全执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