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康进与崔国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进,崔国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845号原告:康进,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代理人:王新博,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崔国亮,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铁西支公司经理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进诉被告崔国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进负担。审判员 于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