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邓晓波与邓仁美,邓仁平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晓波,邓仁珍,邓仁美,邓仁群,邓仁平,聂真晶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84号原告邓晓波,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刘鹏,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仁珍,女,195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邓仁美,女,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邓仁群,女,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水。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云文,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仁平,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聂真晶,女,199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聂朝余,男,195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晓波诉被告邓仁珍、邓仁美、邓仁群、邓仁平、聂真晶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晓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邓晓波负担。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继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