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929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任晓刚与晋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刚,晋成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29民初1209号原告任晓刚,男,32岁,1984年7月2日,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晋成忠,男,55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原告任晓刚诉被告晋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任晓刚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特木 其乐审判员 乌兰萨日娜陪审员 李 玉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 晶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