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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宁夏百汇机械物贸有限公司与李维瑞、丁良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百汇机械物贸有限公司,李维瑞,丁良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83号原告:宁夏百汇机械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西北农资城7-10号。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维瑞,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被告:丁良荣,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原告宁夏百汇机械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维瑞、丁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慧波书 记 员  袁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