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宁夏百汇机械物贸有限公司与李维瑞、丁良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百汇机械物贸有限公司,李维瑞,丁良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83号原告:宁夏百汇机械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西北农资城7-10号。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维瑞,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被告:丁良荣,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原告宁夏百汇机械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维瑞、丁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慧波书 记 员 袁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