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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淑芹与乔德华、王政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淑芹,乔德华,王政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金淑芹,女,1973年7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宾县宁远镇中阳村段家屯。被执行人乔德华,男,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现羁押看守所。被执行人王政营,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宾县宁远镇本街。本院在执行金淑芹诉乔德华、王政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2014)宾民初字001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