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毅平诉汤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毅平,汤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148号原告:曹毅平,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被告:汤永军,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胜辉,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原告曹毅平与被告汤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曹毅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汤永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曹毅平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毅平撤回对汤永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曹毅平负担。审 判 员 胡杨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