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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毅平诉汤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毅平,汤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148号原告:曹毅平,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被告:汤永军,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胜辉,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原告曹毅平与被告汤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曹毅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汤永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曹毅平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毅平撤回对汤永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曹毅平负担。审 判 员  胡杨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