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牟振亮、程美花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振亮,程美花,孙相兴,赵瑞贞,张卫东,程美霞,张效英,张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17-1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牟振亮。被告程美花。被告孙相兴。被告赵瑞贞。被告张卫东。被告程美霞。被告张效英。被告张晓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5民初2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牟振亮、程美花、孙相兴、赵瑞贞、张卫东、程美霞、张效英、张晓亮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裴晓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