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郑维武与牟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维武,牟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581号原告郑维武,男,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牟振峰,男,1969年8月14日,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郑维武诉被告牟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郑维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维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维武负担。审判员 赵颖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宇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