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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鲍振林、滨州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振林,滨州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鲁1623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鲍振林。被执行人滨州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民。本院在执行鲍振林与滨州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棣商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滨州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法院(2009)棣商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咏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