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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山东崇正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岱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崇正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岱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崇正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雁阳路40号。法定代表人:孙启胜,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岱玉,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淄博锦宏水泥有限公司职工,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山东崇正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岱玉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