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辖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承强与贾德洪、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承强,贾德洪,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承强,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德洪,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审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镇中心街17-21号。法定代表人:牟元成,董事长。上诉人王承强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民初251号民事裁定之一,向本院提出上诉。王承强上诉称,被上诉人举示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因没有约定由哪个省(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属于约定不明,不应适用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案件在约定管辖不明的情况下,依法适用法定管辖。本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承强与被上诉人贾德洪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第七条纠纷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嘉陵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该协议明确约定由嘉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审原告贾德洪住所地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指向明确,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王承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韩 莉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