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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7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青与吴永平、苏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青,吴永平,苏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7313号之二原告:林青,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茹,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平,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苏立飞,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艳,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林青与被告吴永平、苏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林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吴永平、苏立飞立即向林青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9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吴永平、苏立飞向林青支付为实现本债权的律师费301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5日,吴永平与林青签订《借款合同》,并同时出具借款借据,向林青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讨,至今尚未偿还任何借款。吴永平、苏立飞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林青已就讼争款项向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报称吴永平存在诈骗行为,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也已就吴永平诈骗案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瑛)代理审判员 (辛鹏)人民陪审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