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久峰与戴克亮、孙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久峰,戴克亮,孙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3094号原告:张久峰,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克亮,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夕伟,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久峰与被告戴克亮、孙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张久峰于2017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久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久峰负担。审 判 员 朱公其人民陪审员 李 跃人民陪审员 郑梦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管孝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