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范如云与刘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如云,刘爱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411号原告:范如云,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刘爱荣,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范如云与被告刘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住址和其他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如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皮忠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