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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公司诉被告李平、李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公司,李平,李欠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224民初295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公司 住所地:茶陵县城关镇(现云阳街道办事处)炎帝南路 负责人:崔琦毅,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魏魏,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系原告职工,住湖南省茶陵县洣江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林琳,系原告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平,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住茶陵县。 被告李欠军,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住茶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公司诉被告李平、李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卫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宁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