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宏祥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鄂州宏祥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宏祥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7民终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7民终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鄂州宏祥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葛店开发区邓平村浩瀚小区1号楼1单元901、902、903、1002、1302、1303、1501、1502、1503九套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7民终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被执行人鄂州宏祥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葛店开发区邓平村浩瀚小区1号楼1单元901、902、903、1002、1302、1303、1501、1502、1503九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