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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姚春荣、蒋爱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春荣,蒋爱林,钱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029号申请执行人:姚春荣,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蒋爱林,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钱国洪,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在执行姚春荣与被执行人蒋爱林、钱国洪(2016)浙0483执40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浙0483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11405.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1月18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同年11月22日查明被执行人蒋爱林仅100余元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钱国洪仅60余元银行存款。同年11月22日经桐乡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3月3日、3月29日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蒋爱林系桐乡市喜阳家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持有该公司60%股权;被执行人钱国洪系桐乡市宏鹰裘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持有该公司90%股权。执行中被执行人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申报财产,亦未履行。2016年12月1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财产线索。同年12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提交公安协助查控,尚无反馈信息。2017年3月2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公司,但无从查找。同年3月31日,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提出异议期限。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外逃,去向不明;他们的公司早已关停;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书面异议。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