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海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海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232号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滨海青海湖以西、晋州道以北(大唐总部基地东区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2052742U。法定代表人:生田德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伟,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全福,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