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褚有田与韩德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有田,韩德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44号原告:褚有田,现住农安县。被告:韩德伍,现住农安县。原告褚有田与被告韩德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褚有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褚有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顾平& # xB;代理审判员 王振海人民陪审员 孙 玉 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