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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褚有田与韩德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有田,韩德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44号原告:褚有田,现住农安县。被告:韩德伍,现住农安县。原告褚有田与被告韩德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褚有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褚有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顾平& # xB;代理审判员 王振海人民陪审员 孙   玉   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