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彭绍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绍福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17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绍福,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左家垅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李翼涵,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绍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绍福、辩护人李翼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置业公司)自2005年起,在长沙市岳麓区左家垅村开始筹备开发麓南商业广场项目。2009年6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成立岳麓区麓南广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拆迁工作。同年11月,该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时任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左家垅村的党支部副书记的被告人彭绍福协助中南置业公司项目所在地左家垅村的拆迁工作,主要负责被拆迁对象曾国华家的拆迁。期间,被告人彭绍福结识了中南投资置业公司的经理潘某和副经理陈某(均另案处理),并以其儿子欠赌债为由向陈某提出向中南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万元的要求。陈某将情况跟潘某汇报后,潘某考虑到被告人彭绍福对顺利推进拆迁工作有一定作用遂予以答应。在被告人彭绍福收取人民币20万元后即向中南置业公司出具了借条。2010年5月,中南置业项目所在的左家垅村拆迁工作顺利完成。年底,中南置业公司经理潘某为感谢被告人彭绍福在拆迁过程中的帮助,遂将人民币20万元的借条归还给被告人彭绍福。被告人彭绍福在收到借条后将其撕毁,并未还款。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彭绍福的家属将人民币20万元退至公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彭绍福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彭绍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书证:匿名群众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传唤经过、被告人彭绍福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证人朱燕所写的情况说明、长沙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私人房屋征地调查表及补偿费用汇总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通知、中南置业项目工作人员分工安排表、拆迁增补协议、岳麓街道工作委员会换届选举相关文件、合作开发协议书及报告、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5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刑终958号刑事裁定书、证人潘某、陈某、朱某1、刘某、彭某、曾某、雷某的证言、被告人彭绍福的供述、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彭绍福的视频光碟1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绍福利用协助拆迁工作小组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绍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彭绍福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绍福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其家属能代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绍福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绍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由扣押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超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